法律问答

买卖双方于2016年1月5日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2月23日前需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手续,2月24日买方需将首付款存入房管局监管账户,25日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没有约定办理贷款的时限。房管局协议于23日签订,该合同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买方需将首付款存入,双方需在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买方贷款至今没有批复,导致过户手续至今无法办理。卖方认为不能无休止等待,随于4月2日与买方协商补充协议,规定办理贷款和过户时限,买方不能给出确切时限。请问卖方想要终止合同,算违约吗?

2018-12-06 08:53: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问题,我的介绍如下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
    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 签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要注意:
    一、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的问题
    通常来说,房屋的买卖的双方的销售价格的里面已经包含了这些公共维修基金,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其实是不能够跟随着房子来一起转移的,因此,房屋买卖的双方在签订二手房的补充协议的条款的时候,应该首先要约定好房屋买卖双方来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的时间和地点。
    二、遇到一房二卖这种情况要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为了防止房屋的买方陷入到人财两空的那种境地,购房人可以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签订预告的登记,这样一来,产权人也就不能在私下里去处理该不动产了。
    三、按揭在无法顺利的办理时双方责任的问题
    在买方来办理二手房的按揭手续的时,可能会因为买方、房子甚至是银行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办理,因此我们在签订买卖补充协议时,应该要明确按揭如果未能正常的办理时房屋买卖双方的各自的责任的问题。
    四、买卖的双方碰到了冲突该如何的解决
    近些年来,房屋买卖的双方因为签订合同的内容不一致,责任不明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的规定出现冲突之后的具体的处理方法。
  • 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时只来了张三,张三可能会出具一份委托书说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权,或者只是口头上告诉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
    合同签订后,李四却提出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这时买方可能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很多人认为合同无效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同意卖房,那合同无效,张三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但如果张三无力赔偿,买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中介公司有过错,比如中介未对李四的授权进行审核,那么中介应当赔偿。如果中介没有过错,那么中介就不必赔偿。
    合同终止的情况中,造成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再比如一方违约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仍然应当向中介方支付适当的报酬,如因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赔偿中介方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
  • 不可以拒付中介费,因为中介费是双方约定好的,同样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不支付中介费,中介可以起诉,法院同样会强制执行的。《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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