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公司只发放了我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地区差异补助,把我得考核工资扣了。公司说这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去查看了一下,劳动法规定公司如果要扣员工的工资必须是全体员工都知道的扣款原因或者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要合法,但是工伤保险条列说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但是工资指的是那部分没有明确。请问我可以找公司要回这部分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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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下员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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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一级,可享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可享受养老保险金,如果养老保险金不足津贴部分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那么员工退休之后养老保险金待遇是一样的,如果和津贴有差额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再不足到津贴的水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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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构成等级,缴纳工伤保险了,工伤期间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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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