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局已经通知公司支付我朋友加班费了,但是公司还是一直没付,公司需要付赔偿金吗?

2018-07-14 10:24: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您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协商一致解除,严重违纪等法定解除),否则,公司无权辞退你,您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如单位违法单方辞退你,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4、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5、综上,除非出现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你可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公司辞退的理由不成立,你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6、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为:平常延时加班为工资的
    1.5倍;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调休为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需额外支付3倍工资;
    7、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要求三倍工资。

  •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
    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
    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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