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今年八月25日我买了一套写字间,当时和原房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去当地房产部门查询该房屋无抵押可以正常过户,然后我将全部房款缴付给原房主,但因过户当天原房主说自己已经缴纳契税证,但房地产部门查询不到契税证,原房主可以提供当年缴纳契税的发票,称契税证在家一时找不到,说回家找一找第二天再来过户.然后我不放心带他作了房产公正.可第二天正准备过户的我接到了原房主的电话,称要去外地旅游,等回到家在办理也不迟,当时我一再追问原房主是否存在外债,原房主一再称自己没有外债,于是鉴于签了买卖合同和委托公证的大前提下,我答应了原房主等其旅游回来再办理过户,此事告一段落.然后从8月28日-10月1日期间我把房屋租赁给当地一家公司做办公室,收入房租1.5万元整,10月1日我开始着手装修此房,投入了数十万资金,当10月20日的一天终于接到原房主的电话,当时喜出望外,以为可以顺利的办理过户手续,可谁知原房主说自己存在债务关系,有人在今年三月份起诉他民间借贷一案,判原房主败诉,今年9月16日法院查出原房主名下有我在8月25日那天购买的为过户房屋一处,所以法院查封了.我真的好无奈.因为本人为了购买这套房产可谓是倾家荡产才购买了这套写字间,我和父母的住房都已经廉价变卖,如果被执行此房将其拍卖我们一家老小可以说居无定所乐,还借了几十万的钱,我向保住房子不知道胜算有几分?如果得不到房子,原房主可以说是当地出名的老赖(事后才知道).拿不到房子也就只能拿到一张没用的欠条.崩溃全家老小没有地方居住,还欠了很多外债,真是不想活了.....

2018-12-07 14:51: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务纠纷起诉的法院,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是牵扯到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可以诉之法律,法院会支持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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