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到期,女职工因孩子幼小无人照顾而离职,单位让自缴产假期间社保,并且用生育津贴抵社保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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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的,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全由公司承担。一般地区的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0.4%-
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
0.8%,员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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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间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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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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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