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向他认识的一个女性朋友借款,约定借款时间为两个月。13年5月30至13年7月30日。他和借款人商量好后,让我给他担保一下,由于情面没法推脱,当时我去签字时他已经在借款人一栏上签完他的名字,我在签字时他说为了让借给他钱的人放心,让我也在借款人一栏上签字。由于对他为人及经济实力放心,就这样我也在借款人一栏上签字了,不是担保人一栏。在这中间他去了内地我也去了外地,基本上再没有见面。十二月份和他通过一次电话问起借款一事,他说都还完了,我也就在没放心上。可是到14年4月份他由于传销被广西拘留,8月份我回到家就收到法院传票,借给他钱的人说他没有还。后来经他写出来信件说已经还了,不是一次性还清的,是分了几次通过网上银行划转到对方账户的,所以没有拿上当时借钱时打的条子,而且他们还是情人关系。后来法院也到银行按他说的日期调到了流水单。由于借给他钱的人后面也在广西搞传销,她说他们往来的银行流水单是做传销上的资金往来,不承认是还的借款。法院当时也没有宣判,也没有出结果。后来听说是原告撤诉了。到了15年5月份对方又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多追加了朋友的妻子,由于我在外地,她又撤诉了,9月底她又单独起诉我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