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水泵厂任职仓管一职,2015年7月15开始上班,当时口头承诺,如果厂里特殊情况出现生意冷淡需要放假。那么按时间20天算工资。即未满20天按20天的工资算,也就是厂里说的拿保底。超过20天的,按天计算工资。做满26天全算满月。试用期答应我为1到2个月。试用期工资2700,转正后3000。没想到第一个月到如今9月16都做不到20天。第一个月从15号开始上了8天就通知放假到下月3号。到8月底又通知放假。导致8月才上12天班,现在算工资7月给我按8天算,这也能理解,我毕竟中途来。但是8月却以试用期为由不给保底。说以前没碰到过试用期没上满20天的情况。到发工资我才知道,人事部也不提前通,现在工资条都弄好了,让我们签工资条就说会找老板补给我们的、一签完字就拖着说在找老板。平时又见不到老板,找没找都是人事部说了算。我现在感觉被欺骗了。也不懂劳动法,是不是试用期不用签劳动合同。请各位大律师帮忙解惑,真心感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0 19:44: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工资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按照规定,试用期本来就是合同的期限内的。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试用期工资,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试用期以及试用期满之后的工资都由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只是对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期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高于前述标准不受限制。
    如果试用期也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期工资标准支付的,属于合法取得,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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