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协议离婚,但是财产未进行分配,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在一起居住,买了房子和车,都是男方的名字购买的,但是,女方出资了,这种情况想重新分配财产,房子和车应该怎么分配。

离婚
2018-12-11 10:38: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重新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婚后买房子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就算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