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姓名:梁斌地址:昌平区百善镇二德庄村电话:18210534757
被告:
姓名:赵正卯地址:昌平区百善镇二德庄村电话:13718235323
职务:(北京市正盛海锦模具厂)工厂负责人
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330.00元
事实和理由:
1:2011年6月22号至2011年11月15日期间在被告负责管理的工厂,
做模具设计,原告在此之间没有发过工资。在2011年11月15号辞工临走时,
要被告打了欠条,双方商定由工厂存入原告指定银行卡中,到2012年6月5为止,被告一直没有把钱存入原告银行卡中,原告已多次打电话催被告,被告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接。偶尔接了电话说,去法院告没事我不怕。
1,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欠条副本1份
起诉人:梁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