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概两年前,我的一对夫妻朋友,老公婆两个人一起向我借了45万元人民币。男的姓叶,女的姓黄。一共是分成三次借,分别是25万,10万,10万;有三张欠条,欠条上均有两人的签名和手印。黄某名下有一个投资担保公司,这夫妻两人于是就劝我把钱借给他们,他们有门路投资。实际上他们就是做高利贷的,一个月是以5%的利率贷给别人,给我每月的利息是按1.8%来算。但是三张欠条上就只有一句话:几月几号向某人借款xxx元,月利率xxx。黄某签名,叶某签名。其他细节都没有提了。现在除去我两年间收到的利息不算,他们还欠我本金38万元。

自2014年10月开始,这两人就没有再给过我每个月的利息,直到现在快一年了。我多次想要找他们夫妻两个,叶某的手机永远是打通没有人接,黄某是偶尔会接,但是态度非常差,总之就是没钱还。黄某说辞是现在宁德经济不好,有很多人从她公司贷了款逃了,并且当初没有东西抵押给她,她现在追款也追不回来了。2015年的端午节左右,叶某跑路到了国外。我听说了这个消息后不久,去黄某的公司办公室找她,但是得知已经没有人在那里办公了,黄某现在应该还在宁德本地。

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2018-12-12 12:30: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 要看这种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以及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
    对于合法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贷人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借款个人在借条上签字,只要公司盖章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个人不会承担还款责任。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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