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爱人怀孕5个多月的时候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医院做彩超检查,2010年4月12日到医院做检查,当天做了很多检查,医生说一切正常。并告诉我预产期是7月28日,还说可能提前15天或者晚15天,以后都是按照医院要求去进行检查的,由于该医院没有接生这项服务我做检查到7月2日就没有在去该医院检查。由于他们说预产期可能晚15天左右,我等到同年的8月14日到金华第五医院再次检查,医生说要破腹产,按照医生的说法进行了破腹产。婴儿出生后发现是畸形,并且比较严重:脚手趾出现不常规的形状,一个3个手指在一块,一个4个指头在一块,并且短了很多,脚上也有,虽然比手上好些,可是脚板又突出很多,而且很明显。 为此我在网上找专业的医院进行了咨询,他们回答说:“要六个月至一岁才可以做分指手术,接指要等过半年以后才可以接指”。这个时候我问他们分指手术和接指手术要多少费用,他们医院回答说:“分指要3至4千元一个手指,接指要一万五以上一个手指,并且要自己脚上移到手上……”。 现在我想叫这家医院对我的孩子负责,应该赔偿那些呢?精神费,误工费,去外地看病等都在赔偿之内吗? 恳求回答的您能详细的说明。本人真心的感谢您!!!

2018-07-15 06:17: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精神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的下列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
    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即贞操权,也就是俗称的性骚扰)。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
    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利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重庆市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