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去年在佰仟金融分期购买了一台vivox7plus的手机,总共是2798元,因为我去年刚毕业没有钱。于是选择了佰仟的分期,我当时首付了300元。业务员跟我讲的是前三个月还款223块左右,最后一个月全额还款,我当时绑定的是农业银行储蓄卡,它是代扣的,听了以后觉得自己能够接受,于是我就办了,因为工作原因我也没管这块了,想着反正是代扣吧,结果到今年六七月的样子我发现我还在还款,于是我打了佰仟金融客服电话,还查了公众号,里面居然显示分了24期还款,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将一台二千多的手机分两年还款,每个月两百多,总共要还6000多,这像话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了24期,于是联系客服,客服要我提前还款,当时我还款了10期,加上首付的钱也差不多两千多块了,提前还款还需要两千多块。一台本来就两千多的手机结果要四千多块了。提前还款要四千多,不提前要分24期六千多。这像话吗?后面我压根就不想理睬了,本来我是文明人。后面几个月里总是打电话骚扰我和我的家里人。中间也投诉了很多次,每次说有服务专员会联系我解决我的问题,可最后还是催款加恐吓,我真的快受不了了,已经上了征信,今天又派个什么律师给我打电话说要告我,还要我把欠的4444块尽快还清,我不知道你们是什么公司,我只知道你们真的是高利贷,你他妈怎么不去抢银行。明明是你们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分24期,最后要我们承担。我第一次分期买个手机结果遇到了这种事情,麻烦各位律师给我出出主意看怎么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2018-12-13 16:07: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以诉讼方式解决民间借贷不还款怎么办这个问题。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我建议还是保全,我办的几个案子,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2.起诉好吧,接下来就是立案、庭审、判决了。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太大意外的话,3-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太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到底怎么做,怎么开庭,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3.执行如果判决下来了,那么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调解调解是说双方都退一步,把问题解决,比如说欠10万元,甲说,少还点,还9万元,马上就还,其他的你也别找我要行不,乙说,行!那这事就完事了,双方就解决了,一般地,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我个人建议如果条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达成调解,因为将精力牵扯到诉讼中并非是一个明智之举,实实在在拿到钱才是真,不要为小利益而放弃了大利益。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八种权利: 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等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机构不得强行搭售其他产品。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求偿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金融消费者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金融隐私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
  •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 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问题是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的问题。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提前还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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