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七月底我去了一家个人早教机构工作,面试时告知我底薪2000元,工作九天半的时候我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待发工资日只同意支付我500工资,我问负责人公司如何计算的,他并不能给出明确答复,并且说公司规定工作不满一个月不予发放容易,这500元都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但面试时他并未告知我工作不满一个月不给工资,现在他把责任推卸给我,说我当时面试没有问他。我们并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他说不满一个月不和我签合同都属于正常。请问这种情况我有权利拿回我本身应得的工资?是按照何种方式计算工资?他这样是否合法?我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谢谢

2018-12-14 10:19: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未签订合同付的加盟费可以要求退款的。
    加盟费的定义:
    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加盟费成立的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
    1、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实现资本的积累。
    2、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3、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促成其成功经营。
    可见,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需要得到特许人的持续服务这个加盟费才能成为事实。
  •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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