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2013年4月进公司,当时签订两年劳动合同,与2015年4月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工作到现在。最近因为领导的针对,经常强制加班并且加班工资还没有正常上班工资高,想离职,请问需要什么手续,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可以申请哪些补偿?谢谢

仲裁
2018-12-14 14:37: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职后索要加班费是可以的,但是要在有效期内。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单位是可以适当安排员工加班,但是不得强制员工加班。

    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有什么支付标准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