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上班两年,公司找我协商离职,我与人事谈好经济补偿金按3300×2计算发放,人事还承诺我:年终奖照给,不会拖欠。昨天人事找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里写的是:经济补偿金7600元,我签了两份,其中一份盖了公章给我。同时,人事告诉我,工资+年终奖+经济补偿金会马上打给我。?到了昨天下午,钱到账,但只有7600+工资,我认为年终奖没有给我,但人事回复我7600=6600经济补偿金+1000年终奖。关于年终奖的事,在劳动合同上并没有写出,一切都是口头承诺的,且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在公司留存,我个人没有留底。

我想了解,1.在协议上写明经济补偿金7600元的情况下,人事的说法成立吗?2.如果人事说法不成立,我是否可以追讨年终奖?(我与人事的聊天记录还在,他确认同意年终奖会给)3.其他同事的年终奖是是总公司的账户打的,我昨天的钱是本公司账户打,对我维权之路是否有影响?

2018-12-14 17:29: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双方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
    (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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