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5名犯罪嫌疑人打我,3个女的参与堵我。(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诉,跑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刑事厅的林厅长告诉我,只能找到两名公诉被告人的监护人,其他的被告监护人无法找到,并多次要求我提供其他被告人的电话,住址。我们上哪去找,林厅长说,你回派出所去找一下,我母亲说你签个字,林厅长说,我的字那么不值钱吗?无奈我母亲要求林厅长,把找不到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转到民事厅单独起诉,林厅长给我做了一份笔录,笔录大概:因暂时找不到人,单独起诉民事。林厅长也把仅有两名公诉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转道民事厅,也就是把所有的民事赔偿让我自己单独起诉,并让我在笔录上签了字。因为我脑部受伤,精神有时恍惚,我母亲怕笔录出问题,要求看看那份笔录,林厅长说我已经成年了,我母亲无权利看,是我母亲提出来的,为什么不让她看。9月18号,中共大连市纪委发来公函,对我上访犯罪嫌疑人王永政逃跑一事,要检察院对我做出解释。在检察院的会议上,泡崖派出所表示无偿为我提供被告人和其监护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我的案件是8月26日转到法院刑事厅的,在检察院的时候,检察院要我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我是法盲,把所有被告人都写在状上。(检察院没有提供监护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让我写在状纸上)林厅长应该告诉我,我的刑事附带民事状写错了,她不应该以这个荒唐的理由把我的刑事和民事分开了。.?2009年10月9日我给林厅长打电话,我对现有两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我提供所有被告人的信息,林厅长说你怎么弄我也不受理,我马上就要开庭。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现在一审判决还没有下来,林厅长不应该把我最基本的权利也给剥夺了。笔录上因暂时找不人,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现在派出所已表示,会无偿为我提供所有被告人和其监护人的信息,林厅长为什么还不让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庭林厅长办案不公,2009年10月13日8点22分,我接到检察院杨检察官的电话说我的案子今天10点30在法院开庭,到了法院我在法院公告牌上看到我的案子是10点30开庭,我10点左右到了1楼2号厅,我告诉警察我是被害人我要参加庭审,他去2号厅后回来告诉我,你等一会吧,到了10点30被告监护人出来了,说庭审已经结束了,提前开的厅。案子是法院判,就应该是主审官林厅长提前通知我开庭的时间,不应该是检察院当天通知我开庭的间。为什么要提前开厅?公告牌上已经写明10点30分开庭。我请问院长,法院都是这样开庭的吗?公告牌和通知我们的时间都10点30。而10点30厅审就结束了,更改时间为什么通知给被告人却不通知我被害人。被告人是提前3天接到法院通知,我是检察院当天通知的,为什么是两种待遇。我认为林厅长不让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为了今天不让我参加庭审。如果我今天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法院会不等我被害人就开厅了吗?

这样写的话可以申请换法官吗?能不能告他什么罪名!

还有个问题今天厅审,其中一个被告人没交5万块钱怎么还有直接转成逮捕这一说法吗?逮捕是不是就意味着判实刑.

2018-12-14 19:3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附带民事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对于损害赔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 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