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的是我到08年10月8号已经在公司工作一年了,那么我就有5天的休假,而不是等到09年。
07年10月份?我放假回家,向公司申请休假,公司考虑到我情况?后,说可以允许我提前休3天。那么我还剩下4天未休的年假。可是08年11月10号,由于一些原因,公司与我单方面解约,公司赔偿了我经济补偿金。我要求赔偿我未休的年假,公司说你的年假实际上在09年1月1号前只有一天,不予赔偿。
请问是这样吗??亟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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