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纠纷问题?

本人2001年9月20日进入公司,一直连续在公司上班,最近一次签订合同是2006年9月20日,合同期为两年。2008年9月19号合同到期后,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一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2009年2月24日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扣发工资和奖金,到收到通知书也没有给我发1月份的工资和2008年的奖金。

我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以下请求?我的请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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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发2009年1月份的全额工资,并支付25%的补偿金

2、发放解除合同截止日的全额工资

3、5个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4、8个月经济补偿金

5、3个月经济赔偿金

6、违约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条)

7、年终奖金、项目奖金、补发加班、出差工资

8、1个月代通知金

9、年假工资

问题补充:?

我和公司就离职补偿达不成一致,现已经提交劳动仲裁,可是现在离职手续还没有办,我是否需要去单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还是等劳动仲裁后在去办理离职手续?(已经收到公司离职通知书)

仲裁
2018-12-15 09:32: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业将有权停止继续缴纳自离职工的社保及公积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
    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
    (一)项、
    (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
    (三)项和
    (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