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个妹妹去年和一个男的跑了,我们也知道那个人的家,08年春节前,我去找她,她躲了,我留下号码让她和家里联系,解决问题。可是今年5月,妹妹和男的说我们让她回家,姥姥生病了。从此就不见了。实际上她也没有回家,不知道去哪里了。那个男的就认定我们把她藏起来了,经常在凌晨和深夜发恐吓短信,打骚扰电话,说杀人什么的。我们的解释也不听。还找了记者和律师去我家闹,我妈妈打了他几巴掌。除此之外,那个男的问过我妹妹有可能去的地方,我说他有个认的哥哥,两人原来很好,我妹妹说过非那个哥哥不嫁的。结果,那个男的就去找了她那个哥哥,说我们都说是那个哥哥和我妹妹跑了。我知道我不该说有个哥哥的,可也没说跑了的话啊。他们都曲解了。现在她那个哥哥的家庭受到了谣言的影响,他妈妈生病了。她那个哥哥发短信骂我们,要杀我爸爸,我老公和我公爹,让我后悔。还要我们赔医药费。我觉得他该去找那个男的,和我没有关系吧。我该怎么办呢?短信我都保留着。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8-07-17 18:08: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利用打电话的形式,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其行为是违法的,只要达到三次以上,受害人就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报案时,要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录音,电话清单等即可。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频繁的发短信和打电话不会构成骚扰罪,但是严重者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频繁的发短信和打电话不会构成骚扰罪,但是严重者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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