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怀孕,于8月剖腹分娩一男婴!
今年7月1日因身体原因提前一月开始休产假至今,休假前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单位提出需要我老婆帮忙找一人顶替其岗位,现在顶替的人因为待遇问题离岗,单位要求我老婆马上返回工作单位上班,我们可否拒绝?
按照我的情况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晚育假按法律规定应为多少天?
哺乳期的时间是小孩出生后几个月?哺乳期内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在现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是应该将劳务公司还是现工作单位作为上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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