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妈与人发生口角头部被打伤住进医院,流了很多血,医院医生说伤口有12公分长,我查询过刑法规定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差不多应该判定为轻伤;如果是轻伤,我就应该有权利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吧?当时报案,公安局以治安案件立案的。我爸爸要求公安局进行伤势鉴定,公安局不同意,公安局说先调解,我估计公安局不想把事情搞大,毕竟是个小地方公安局,年年要评先进单位的。现在对方不愿意拿全部医药费,公安局也说我妈妈也有错,因此各负担一部分医药费,我现在该怎么办?

暴力伤害
2018-12-16 19:03: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轻伤的界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是否构成轻伤建议到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可以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来参照是否构成轻伤。  法律依据: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5.10 手  
    5.
    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
    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
    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
    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
    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
    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没有构成轻伤害够拘留。不构成轻伤的,如轻微伤,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的,要行政拘留(最长15天);构成轻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