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他人到我家惹事,先动手把我们家的全玻璃门被砸破,然后动手打我父亲,巧的是我父亲手里有个铌刀(当时正在干活用的工具),人家打他,他本能的还手,导致他人脑后的脖子右侧划伤,深大约1.5公分,长度当时目击者都说大概5公分长度。我查过相关法律,貌似5公分就可以构成轻伤罪,但我们属于防卫过当。110也来了,拍了当时现场的照片,但没有拍伤者的伤口。110后来解释说,觉得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见多不怪了,就叫他去包扎,你们赔点钱就了事结案了。没有想到他后来会追究刑事责任。去医院缝伤口的时候,是他一个人去的,但对方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又去了法医那鉴定(伤口已经长好,从划伤之日起第14天去法医那鉴定的),法医鉴定书上鉴定为9公分。去法医那也是他一个人,现在我们怀疑他缝伤口时做了手脚(医生跟他是熟人,肯能有意加长划伤的长度),

问题:1,我们想重新鉴定,我想问可不可以跨省鉴定,因为我们当地很小,猫腻的事情习以为常。

2,还有如果真的做了手脚,能鉴定出来吗?

3,我们多次找110调解,对方拒不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并叫刑警队立案,如果打这场官司,我们应该抓住哪点,胜算有多大,我父亲会不会坐牢?

刑事辩护
2018-12-17 05:33: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 劫、贩 卖 毒- 品、放 火、爆- 炸、投- 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致人轻伤的,派出所可以进行调解或和解。
      根据法律规定,致人轻伤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进行调解或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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