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进入苏州一家公司上班,但面试和工作地点都是被告所安排(面试时口头承诺是试用期3个月,工资1500元补助500元出差实报实销)。上班至6月30日离职,因公司一直未跟原告结清工资所以在离职后一直居住于公司的办事处(房子是以被告的身份证租的),事前已与被告和同事讲明(原告是没有工资卡的,原告的工资由被告转发,所以原告拿工资必须找被告)。2009年7月29日因在长沙一直等工资未果,原告与被告和另一位同事一起到苏州向公司讨要工资。公司老板因为被告在工作中的经济原因,在结算工资中少发原告一周工资(5-25至6-1),在结算了6月一整月工资后返回长沙。

2009年7月31日晚回长沙后被告就以房屋是他个人租来为由,要原告离开办事处。双方因为口角而动手,原告头部因他用钥匙打人而大量出血(五里牌派出所有记录,就医病历在被扣的财物中)。2009年8月1日凌晨通过警察原告要求调解,2009年8月1日和2009年8月2日因为当时民警调休,原告就在外一直在找房子。2009年8月2日晚上回办事处,发现被告已将门锁换了,叫门不应,电话不接。原告财物被他非法扣留,一直无法取得。2009年8月4日通过警察双方约好8月6日到警察局来调解。在通过警察调解中被告要求原告结清2009年6月和7月的水电费为由拒不归还属于本人的私人财物(财物中包含原告朋友寄存的重要物件)。

被告作为公司管理层,在与原告建立雇佣关系的过程中,以试用期为由拒不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没有履行劳动法相关的规定,造成原告部分工资无法得到。当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过程后,经过警方调解后任然坚持以水电费为由扣押私人财产,造成原告重要财物无法取得,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财产侵权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应对原告上述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7 11:13: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如果有能力履行义务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教育,拘留最长时间15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工伤期间结算工资应该如下支付: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的单位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辞职一般需要提前申请,除非单位协商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行为,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应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正常情况下,员工办理辞职和离职的流程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
    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属于部门主管以上岗位,可能需高层领导批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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