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当地一加工厂签订合同的上班时间是每日工作中12小时,在其中有一小时的就餐作息时间表,还没有暑假,见习期一个月,干不上不给薪水,假如我不愿意做了,薪水能要回家吗?

其它
2021-01-23 21:07: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的具体内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你好,如果员工无过错,合同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 你好,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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