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2010年9月进入某大连公司,但工作至今公司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我上各项保险等,导致我要自己上缴保险每个月600多,工资也不多以致我现在有离职的打算,请问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赔我这半年多的保险费用,若公司部统一是否可以申请大连劳动仲裁,依据是什么。以上,谢谢了!

仲裁
2018-12-17 20:5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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