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教师,95年我分到土地,97年我转为公办教师,成为非农户口,村里收回了我的承包地,按照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规定,我能要回我的承包地吗?

2018-12-18 11:25: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无偿收回为例:
    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
    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
    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即"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

  •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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