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我家在海阳市买了一套住宅,当时说是商品房,合同上写的规划用途为:商务公寓|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5年5月23日至2045年5月23日。朋友说:这是小产权房,我们不明白,买房时售楼小姐也没说是小产权房,告知是商品房。

????请问:(1)区分小产权房和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我们这个使用年限40年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吗?

????(2)现在,通知我们办理房产证,我们是办理还是不办?如果是小产权房,我们怎么维权?

2018-12-18 17:32: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已签了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并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且购房者非当地居民,鉴于可能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2、如果购买了当地居民的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了有产权证明的“红证房”,房款已经支付且已经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的,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后,则应当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照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 房屋的产权年限计算: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不同的房子,产权年限不同。例如,开发商拿地时间是2000年,商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A于2005年购买了该开发商的房屋,则其剩余的年限为65年(2070年-2005年);
    公房的产权年限与以上三种房子不同,他的土地使用年限从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由于土地使用性质不同,一般上市时要补交土地收益金。
    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从本楼栋第一套房上市之日算起的。例如,一个建成于1980年的公房小区,某栋楼在2000年第一次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那么这栋楼的土地使用年限就从2000年开始算起,到期时间是2070年。
  •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只要房屋未毁灭就一直享有。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拥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指的是国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卖给开发商的使用年限,,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有
    40、50年及70年不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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