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分到农村村户的土地,1998年经过该土地业主和村委的同意,划给了(相当于赠送)同村村民作为建房用地,并签订了协议,现在该土地原业主想收回土地,请问当时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土地是否能收回?

2018-12-18 17:5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承包者去世,土地还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能收回集体土地所有权吗?只有原批准机关才有这个权利,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者没有这个权利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不是由村支书说收回就收回的,因为你家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颁发的,所以,村支书想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还需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  
    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虽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因而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 土地赠送协议书范本条款可参考以下:
    一、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赠与人)当事人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地给付另一方(受赠人)当事人而达成的协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赠与使用权上地的位置、面积。
    (3)赠与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受赠人负担的义务。
    (5)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6)土地用途。
    (7)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
    (10)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
    (11)双方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12)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二项:①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受赠人,并协助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②赠与人应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完整、合法,即应保证土地使用权无瑕疵。
    四、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义务由于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受赠人一般不对赠与人承担义务。但是,受赠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赠与人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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