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分到农户村民的私有土地,1998年经过该土地所属村民、村委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划给(相当于赠送)同村村民作为建房用地,现在该土地原业主想收回土地,请问这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是否能收回?

2019-05-04 08:42: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 一、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和当前闲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已表达清楚,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就闲置土地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难度很大。需要强调是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提到的行政处理,是因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对尚不明确的行政行为法律术语的称呼。
    二、建议要区分情况,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对采取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建议适用行政处罚法。理由:一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涉及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的体系解释,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二是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然对闲置土地处置作了规定,但《行政处罚法》的效力更高,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三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置闲置土地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法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能被当作审判时的参考。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先行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这是法定程序,必须先行履行,否则将会被视为程序违法。综上,由于当前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后监管缺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到位,再加上土地出让合同也没有对闲置土地作出具体的约定,从而造成闲置土地收回难。根据上述问题和分析,建议闲置土地收回:一是要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二是要注重证据和程序;三是可采用协商方式收回,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进行收回。
  • 土地赠送协议书范本条款可参考以下:
    一、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赠与人)当事人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地给付另一方(受赠人)当事人而达成的协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赠与使用权上地的位置、面积。
    (3)赠与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受赠人负担的义务。
    (5)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6)土地用途。
    (7)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
    (10)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
    (11)双方法人印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12)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二项:①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受赠人,并协助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②赠与人应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完整、合法,即应保证土地使用权无瑕疵。
    四、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义务由于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受赠人一般不对赠与人承担义务。但是,受赠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赠与人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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