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申请的劳动仲裁于九月二十五日开庭了,单位当时没有人参加。仲裁委员说十月假期后有结果,到今天还是没有结果,我去问,说过几天还要开庭,上一次的不算,对我们提出的一些要求说没有明确的表明钱数,想怎么裁都行,我想知道要开几次庭才能有结果,补偿的金额一定要写清钱数吗?我上一次去问他,他的态度和今天的一点都不一样,上次他说做好了,送到政府去审批了,包括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现在他却说,他说的不算,要再次开庭,双倍工资的事在我们这没有。我迷惑不解,前几次都说有,现在没了,不能理解现在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是九月五日立的案,申请的理由是: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交社会保险。我在单位工作时间是在2008年的5月1日开始的,没有签合同,到2009年的8月25日被辞退,单位说是裁员没有别的说法。在这期间我有事和单位请过二十多天的假,不知道怎么算,对我的申请有没有影响?我不服的话,去法院还需要证人到庭吗?我怕单位找证人的麻烦,怎么办呀?急、急、急劳烦您仔细点回答,谢谢你的帮忙,谢谢。

2018-12-18 20:02: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
    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
    5、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保障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因劳务派遣产生正义的,应该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应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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