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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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

患者因语塞和声音嘶哑半月左右时间后,于2011年1月25日到县级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主治医生对患者进行颈部血管和甲状腺彩超、彩色经颅多普勒、颅脑CT送检后,主要诊断为:脑梗死,其它诊断为:高血压、冠心病(有住院诊断报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及家属曾多次反映治疗无效果情况,但主治医生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没有进行会诊,并坚持为脑神经压迫导致声嘶的诊断。2011年2月18日16时,患者因诊治无效果出院。

2011年6月3日,患者因语塞、声音嘶哑且痰中带血,再次到县级XX医院进行检查,经该院五官科喉纤维镜检查,初诊为喉Ca晚期;2011年6月7日患者经湖南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喉Ca期Ⅳ度。主治医生考虑患者当时体质及一般情况较差,认为患者已不宜做活检及行较大的根治性手术和化疗,后做气管切开手术后出院。

2011年11月12日,患者因喉癌死亡。

咨询问题:

1、主治医生是否构成漏诊、误诊?

2、如果构成漏诊、误诊,那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3、如果要求赔偿,适用什么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8 23:3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委托律师,搜集医院过错的证据,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医院误诊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结合病情和当地经济水平确定。
  •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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