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共两人)欠本人10多万债务,法院判决后本人申请执行,并于2005年1月得到法院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因为被告恶意转移财产(住房被被告紧急卖掉)并逃避强制执行,本人当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也不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在之后的四年多时间里,法院一直不能执行该案件,本人也不能提供新的线索。
最近本人得知被告之一的消息,该被告离开上海后在深圳,并在一家公司(公司名称已得知)上班,请问执行案件终止四年多了,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如果有效,接下来本人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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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上述就是关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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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执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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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
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
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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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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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