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

????你们好!

????本人在2012年11月2日,接到上级陈主管的电话通知,转达我们部门黄经理意见。叫我不用去上班了。并在11月5日上午通知我11月6日上午9点办理离职手续。

????11月6日我去人事办理离职手续时,看到离职单其实是解雇单,并不赔偿。原因是违法厂纪厂规,理由是旷工。于是我没有签署离职手续。去了劳动局咨询。劳动局看了我的申请单后给了我们公司钟厂长的电话,叫我跟我们公司钟厂长沟通。

????我跟钟厂长简要说明了原因后,钟厂长问我是否愿意留下来。我答应是。然后他让我跟我公司的人事员工关系组杨小姐协商。协商结果是她可以帮我把解雇单换成辞职单。我把结果告诉钟厂长,钟厂长答应帮我跟杨小姐协商调解。

????我打电话给林厂长述说缘由。林厂长答应帮我询问具体情况。并询问我是否愿意更换部门,我表示同意更换部门。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上诉吗?上诉的话有机会成功吗?

????注明:公司的规定是一个月内旷工超过6天。一年超过20天。的可以解雇。我9月及10月违法了。原因是由于8月27日黄经理让彭主管发了封公司部门内部邮件说明请假必须提前写好请假卡(有复印件)。经黄经理核准方可离开,不接收电话请假,信息请假,托人请假等不合理的文件。同时有几次我跟陈主管或彭主管请假了但是未补请假卡。另外还有封邮件。由于我加班未接到通知迟到因而跟经理道歉。结果遭到经理不合理的指责。我回了个邮件辩解因而冒犯了经理。

????本人于2007年11月28日进入台资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先后签署了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到2014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有原件)。

????请问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2018-12-19 01:16: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知识  什么情况员工可随时辞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 员工旷工的计算方法如下:
    1、员工旷工的原因各种各样。显然,有些旷工难以避免。人们确实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无疑需要占用时间,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不可能要求员工上班工作。
    这一类旷工通常被称为非故意旷工。
    2、但另一方面,许多旷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这种可避免的旷工被称为故意旷工。有时,企业过高的旷工总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数的员工造成的。
    3、企业要想控制或减少旷工,应以持续检查各部门的旷工统计数字作为开端。这种检查可使管理者准确地确定,究竟哪些雇员频繁缺勤以及哪些部门旷工次数过多。
    4、计算旷工情况有多种方法。
    以下是美国劳工部建议的一种旷工率的计算公式:(某一时期由于工作缺勤造成的工作人日损失/平均员工人数×工作日数)×100%。
  • 你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按照旷工处理违法,对你没有约束力,建议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结果。即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反悔。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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