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入职日期:2008-09-11

辞退日期:2009-05-28

通知辞退日期:2009-05-28

辞退原因:通知上写“因不付合公司用人标准”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日期:2009-06-19

原定应发工资日期:2009-06-15(五月份工资发放日期)

2009-06-19日上午面谈签订《离职协议》

2009-06-19日下吴帐户收到五月份工资和一个月代通知金

入职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书(公司说申请人拒签,但无申请人拒签证据

入职一直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公司说申请人拒绝提交资料,但无申请人证据)

申请人向劳仲委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78元;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612元;

3.请求裁令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5月份期间的社保费用,其中由个人缴费部份由申请人承担。

离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如下:

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09年5月27日起解除。

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乙方离开公司前应将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移交给甲方,不得将甲方的公司资料、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渠道、财务报表及财务档案等以及有关文件、邮件、传真、磁带、磁盘、及其它形式的载体进行转移、复制,同时应配合将工作交接好。如有隐瞒,藏匿甲方资料,拒不移交,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三、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及09年5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5665元。

四、乙方对甲方的客户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第三条执行完后,双方不再追究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事实与理由:

1.因交接分歧一直未能办理离职手续,直到过了5月份工资到帐日期,6.18日甲方董事长至电乙方称:“如不交出源代码,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五月份工资当然也拿不到”(无电话录音做为证据),当事人鉴于劳动仲裁的受理程序沉长,经济上拖不起,遂答应6.19日到甲方公司进行协商;

2.6.19日也是迫于以上原因移交了源代码和签订了《离职协议》;

3.乙方的基本资料(入离职日期职务和工资),甲方都已认可。

问题:

1.签订了《离职协议》是否能申请以上请求?

2.《离职协议》是否有效?

3.从发工资的时间是否可以证明《离职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

4.甲乙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不是可以不受《离职协议》的约束,理由是《离职协议》中的第一句和第五条中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可追究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9 10:52: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通常情况下,如果员工依照法律规定离职的,可以在离职时一次性获得应得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么有依法给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先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出来后用人单位仍然步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到法院起诉。

  • 1、证明你跟原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杜绝双合同现象。
    2、从离职证明里面判断你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节省背调时间。比如你如果跟对方打了官司,对方肯定是不愿意给你开证明的,就算开,也肯定会把这些写进去。
    3、从离职证明的日期中判断你离开工作岗位多久了。有些工作岗位,离开久了会生疏,求职者有时候为了能尽快入职会虚报离职时间。
  • 按照法律规定,协议必须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是在胁迫下签下的协议,该协议不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当然,对于主张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签订过程存在胁迫,法院才会支持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司法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