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2011年1月3号开始上班的,刚开始底薪是1800,慢慢的涨到3300,在2011年的8月底(不记得具体是哪一天了)离职了(公司裁员),当时是按照合同上的基本工资赔偿了一个月的底薪1800元。后来在9月底,公司人事来电话问我愿不愿意回去上班,薪资不变,当时也没找到工作就答应了回去,在国庆节假期后回去上班的,一直到现在,当时解雇了劳动合同,我回来上班后并没有跟我再签,而今现在公司有很大的变动,对下面的员工很过份,连工资也降了一半,都打算走了,但是我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要怎么让公司给我赔偿工资呢?我们的工资是分两部分发,一部分是对公转账,另一部分是私人转账,我记得我是在哪里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让公司赔偿的,好像是说走了又回来的员工,并没有再签劳动合同,是可以到劳务局还是哪里,提交我的工资账户信息,然后要按照对公转账的工资的两倍赔,回来几个月就赔几个月,(记不清了,意思是这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