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2月23日我被公司辞退了~工资是1月5日发~但是少发了我100多元~我12月工作了17天~我的计算方法是每天的工资乘以我12月工作的17天加上餐补减去社保~~~但是公司给我的计算方法是说他们发工资采用的是什么倒扣算法就是说12月实际工作日是23天~需要用我工资总数减去6天没来的工资~这样算对么?还有就是假设用他们这个算法对!12月31日是调休1月3日元旦的假期的~跟我这个离职人员有关系么?我是否应该扣这6天的钱?(我工作到23日~等于是26-27-28-29-30-31日)

2018-12-19 11:42: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工作1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该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 员工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是: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工资。
    每天的工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底薪除以
    21.75。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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