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购房时,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该房屋的地下车位归开发商.后来,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但不能办理产权证,只签订一个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声称永久转让.我想知道,购房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开发商卖地下车位是否合法.永久转让使用权是否已经违法合同法214条的规定.?谢谢!

2018-12-19 12:37: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签好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  
    1、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  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amp;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amp;违约责任。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这一点在购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话,将来在过户的时候会非常麻烦的,有可能为自己带来损失。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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