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9年5月我的好朋友兰天明,找我说有个好买卖。烧粘土(他家的邻居一个叫刘淘的哥哥有粘土矿)他说用不了多少钱就可以干,原料(粘土)可以不用先给钱,利润还不错。我是一点也不懂这个。5月10号他和他老婆2个到我家找我说,现在他的钱在他妈那里(说是他妈和他爸在干工程后来才知道都是假的)让我先拿钱干着,他的钱回来在续进来。我就拿了9万元就这样干上了(刘淘也拿了1.2万)。后来他妈拿他们家的平房的房照带了3万续在我们这个买卖2万自己家用一万。由于开始的烧窑的窑头也是根本不会,一个月烧的全是费料。后经我找朋友找到一对夫妻窑头生产就正常了,这样我说你(兰天明)管理也不行,我来管理一个月看看,他个刘也同意了,可是第2天他就把所有的工人给拉走了(都是他和刘的亲亲)。这样一来我就没有折了。后来还是他来管理。就这样不到半个月他(兰天明)天天的整事,我看这样就是开始赚钱了想把我提走。我一想算了吧,就和他说我这9万算是借你3个月换我就可以了,我也不和你们什么分红了。我就不在那个地方带着了(窑的地方离家很远得在那住)我让我的3姐去把帐(姐姐是会记师)他和刘也同意了。后来他就说没有钱了(我拿的9万我看不好就拿回了1万)成天的找我要钱让我在投钱,我3姐在那里也是什么事也没有,什么帐也看不着。这样我姐姐也就走了。就这样3个月当我知道窑那边已经卖钱了(那对夫妻窑头是我的敌系是他们2口子告诉我的到现在窑上能卖1000-5-6百吨了)。不管我怎么找他要钱,他不是这就是那事。从我找他要钱,他没有一句话是真的。

我现在有里有我们当初写的合同和买的小铲车(2.1万+农用3轮车1.89万)

我现在打电话找他他就说买卖黄了,他在把原来的费料顾人挑好的卖。

我这钱里有4万是银行的小额贷款,现在扣担保人的工资了,利息很高。手里一分钱也没有了我本人还一身的病3高还有冠心病。

谁能帮我出出主意,我这现在天天的都要活不起了,我自己就想了一个道不活了。杀了他全家自己一死,让他在本溪没脸在呆。

这个兰天明我们认识快10年了我这个人很实在,对谁都没有防心。

2018-12-19 18:12: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没有履行完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首先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主观上虽有欺诈,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谋利为目的。其次,二者行为的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罪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而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利用合同非法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民事欺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客观上也采取欺骗的手段,但是在履行主要合同前提下的欺骗。
    最后,欺诈的程度不同,民事欺诈往往有一定的限度。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根本区别。
  • 如果贷款还不起,银行会冻结欠款人名下的银行卡资金,或者拍卖贷款人名下的资产,所得资金优先还贷款,如有剩余会退还给贷款人。重要的是信用会有不良记录,以后在贷款就几乎不可能了。
    严重的还要负相关法律责任。
  • 房产证的全名为《房屋所有权证》,房照是日常口头表述语;还有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凭证。房贷不还2个月的话银行就会进行催收。如果经过催收后仍不还款,银行就会起诉业主。
    如果业主没有资金还款,银行就会拍卖房屋,房屋拍卖之后所得资金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可以归还给业主。如果拍卖金额不足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仍可向业主追讨债务。
  • 每个银行对担保人的要求不同,有些银行要求必须是本市户口,本市工作,并且是行政事业或大型企业单位的,但有些银行要求会稍微松一些,最好去银行信贷仔细咨询一下。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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