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希望律师能看懂我所要咨询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来阐述下,甲乙方为离异夫妻,有一女,2012年其女因故死亡,其女未婚,名下财产由甲乙分割继承,甲(父)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财产公证分割的手续.后来因甲方未履行公证书中的一项有关房屋过户的责任.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这个代理人就是起初甲方委托的那个律师,请问这样可以吗,既给甲乙双方做委托代理人.合法吗?谢谢.

公证
2018-12-19 20:01: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过户在公证处不可以办理,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办理房屋委托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委托人、受托人、房屋信息。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处根据材料提供公证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存档,这是公证书的来源。《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按实际情况,遗产房是不能直接卖的,在将遗产房进行买卖时,必须将房屋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义,才可以将房屋出卖。

    一、房产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 离婚协议公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物品处理而引起的双方法律行为。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住房使用、财产分割问题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自领取《离婚证》的前后进行,公证时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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