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1年4月12日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当时就付清首付款,余下部份申请贷款支付。合同中约定于2011年5月31前买卖双方一起去办理过户,于2011年7月10日前卖家腾出房屋。过户手续已经在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妥当,接着等银行放贷,而由于近期政策的原因直到2011年9月2日才成功放贷。现在卖家在末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在7月份把已经过户给我的房子租了出去(租到明年6月份),并说我已经严重违约,他要拿房租来抵我的违约金。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而且关于违赔款这一条也没有填。在合同的附件三中有一个付款协议,有两条:一条是约定我于2011年4月12交付首付,另一条是银行收到该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明以银行贷款的形式向卖家支付房款。

2018-12-19 20:55: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二手房买卖买方违约金怎么算,在购房中,关于定金违约金《合同法》确定的原则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即判令违约方向非违约方给付所约定的违约金。2)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这是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 对于房屋买卖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这个问题,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关于贷款合同违约金上限的问题。
    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如果你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贷款金额的30%,也就是15万,那么你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如约支付,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了15万,那么超过的部分你无需支付,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约定违法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如果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首付款,可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拒绝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能达成协商解决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