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4月30日在某楼盘交了定金2万,随后在5月1日才签认购协议书,签字之前销售并未出示相关购房合同范本等相关资料。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

认购协议书上有该楼层的地址,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但建筑面积120.16平方与旧的宣传单张118方并不相符,并有“最终面积以该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字样。

房子购买时在当地房建局查询为“已办抵押”字样,即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近期为“期房待售”字样。

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但预售合同并未签订,首期款项未交。销售经理认为认购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拒绝退还定金。

后有另一客户看中本人之前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楼层,要求销售经理转名给他,本人亦同意转让,但销售经理以“变相炒楼”,非直系亲属等理由拒绝。

请问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取回定金2万。

2018-12-19 21:03: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品房认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这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可以进行认购。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
    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 交付购房定金,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行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定金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现开发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方可要求解除定金合同退还定金: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开发商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你的债权债务,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开发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您不按双方约定履行购房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
    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收集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曾有去签约的行为的证据,因为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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