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应该怎么做

2021-03-10 15: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人在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时,应当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不能随意使用保管物,对保管物不具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那么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应该怎么做,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问题。
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应该怎么做

  一、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07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三、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签发仓单。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

  3、验收货物。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

  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

  5、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

  6、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应该怎么做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验收时发现保管物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如果验收之后发现问题的,保管人要承担损耗赔偿责任。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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