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属于北京市的直管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写清了,房屋属于平房,2间。承租人有5个子女,但只有2个子女户口落在公租房内。其中子女A及一家和承租人在一个户口本内,子女B单独一个户口本。

承租人死亡,但房屋租赁合同仍为承租人签订。当前房屋由子女A及一家居住,子女B在北京市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政策。承租人死亡后,子女B多次要求居住该房屋,并通过街道居委会,派出所进行了多次调解(未取得调解书),但子女A拒绝任何方式的调解,并且以房屋太小(大概10平米一间,2间房共20平米),四口人(子女A一家三口,子女B一口)居住实在不方便为由,拒绝子女B居住。

补充一点,在承租人去世前,在1993年曾经由承租人口述,子女A和子女B签字写了一份协议,协议说明将来两间平房由两人各自居住一间。但后来子女A用各种理由拒绝给子女B腾退房屋,也不同意子女B居住。

我想咨询一下:

1.对于子女B来说,将来拆迁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住人,是否属于拆迁补偿范围?

2.如果属于拆迁补偿范围,是否拆迁时只能获得货币补偿,也就是只能拿到1/4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可以主张要求两间房中的一间的全部补偿,包括货币和房租补偿?

3.1993年签订的子女A和子女B对于两间平房的居住协议是否有有效期?现在该房租内还居住了子女A的妻子和女儿,是否需要所有居住的人都签字才能生效?目前是子女A的妻子不同意也不任何之前的协议,想独占两间平房,不想分给子女B。

我是子女B的一方,希望得到帮助。

问题比较复杂,希望可以详细咨询,北京市内可以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并付费解决。

谢谢!

2018-12-19 23:09: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当遗产继承拆迁补偿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分为国有土地傻瓜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地上房屋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
    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不存在继承问题。
  •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如果是二手房交易中,卖方销售的房屋因瑕疵或抵押查封或共有人有异议等卖方因素导致的贷款不批,则购房者有权要回定金与首付,并可追究卖方责任。具体的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能退款,但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也是一大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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