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但房屋租赁合同仍为承租人签订。当前房屋由子女A及一家居住,子女B在北京市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福利性政策。承租人死亡后,子女B多次要求居住该房屋,并通过街道居委会,派出所进行了多次调解(未取得调解书),但子女A拒绝任何方式的调解,并且以房屋太小(大概10平米一间,2间房共20平米),四口人(子女A一家三口,子女B一口)居住实在不方便为由,拒绝子女B居住。
补充一点,在承租人去世前,在1993年曾经由承租人口述,子女A和子女B签字写了一份协议,协议说明将来两间平房由两人各自居住一间。但后来子女A用各种理由拒绝给子女B腾退房屋,也不同意子女B居住。
我想咨询一下:
1.对于子女B来说,将来拆迁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住人,是否属于拆迁补偿范围?
2.如果属于拆迁补偿范围,是否拆迁时只能获得货币补偿,也就是只能拿到1/4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可以主张要求两间房中的一间的全部补偿,包括货币和房租补偿?
3.1993年签订的子女A和子女B对于两间平房的居住协议是否有有效期?现在该房租内还居住了子女A的妻子和女儿,是否需要所有居住的人都签字才能生效?目前是子女A的妻子不同意也不任何之前的协议,想独占两间平房,不想分给子女B。
我是子女B的一方,希望得到帮助。
问题比较复杂,希望可以详细咨询,北京市内可以直接去律师事务所,并付费解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