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外地在沪工作人员,上个月我进了一家小型餐饮店从事后厨工作,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过口头上的约定。在做了10天后因家中有事,不想再做,并向店主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当做满20天后再次找店主,她表示让我再为其做一周,我因为考虑到别人的难处,又坚持做满一周后,再次找店主谈话,她却表示,让我做到这个月底(距今还有18天),并且说,不做到她指定时间,不给我发放工资,我让其立下字据作为凭证,却遭到拒绝,因为前几次的离职申请都是以口头形式所提出,我不想一再出现以上的例子。我很难理解,为什么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离职真的就这样难吗?
??在第三次找店主谈话当中,她却提到了,不做满一个月,要扣除10天的工资,作为试用期!我是上个月18号进入该店工作的,她特别强调要做到本月底,否则将不予发放工资!
??今天上午我去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那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问明我的具体情况,只说让我去劳动监察大队填写一张申请表。我依照工作人员的说法,找到了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大概说明了一下自己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等到下月发放工资,如果不给我结算,就等到8月初,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诉。并且有可能扣除我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当时我强调的是,因为第三次的交谈,她是肯定将工资给我结算。工作人员则表示,事情只能这么办!我也就没再好多说,离开了。
??事后我想了一下,既然店主现在的态度都是这么强硬,我和她又没有书面上的协议,就算真等到了8月份,她到时不承认我在那里工作过,我又拿什么作为凭证呢?并且我考虑到的这个问题,可能性很大!(特别强调一点的是,我和店主的约定以及辞职,都是口头上提出的)。
??从当初的离开到目前为止,让我始终想不明白的一点是,现在的社会,还又付出了劳动拿不到工资的现象发生吗?钱并不多,但心里实在难以平衡。
??请求律师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告诉我,我到底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