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租了一个门面,付了3万元转让费给房东家,花了2万多元装修费,租金一个季度一交,租期是到门面拆迁那天为止,并跟房东在合同里约定门面拆迁时 装修费是补偿给我的,现门面还沒拆迁,房东想提前收回门面,并且不赔偿我任何损失,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2018-12-20 10:16: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公司应当与房东及你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拆迁条列,拆迁租赁房屋,房东与你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房东对你进行安置的,拆迁公司对房东给予补偿。如果房东与你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公司应当对房东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即你承租,房东应当与你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拆迁公司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房东或者你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公司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一、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
    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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