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1年4月1日入职医院上班,合同签订3年,试用期3个月,合同我没有,在2011年6月22号我写转正申请,部门领导已经签字转正,因官职大小,签字的问题,要我重写申请,我写了,后来有没有签字我不知道,在6月30号告知我不予转正,7月1号中午老总要我主动离职或者开除我,原因我太懒散,还怀疑我原单位的辞职原因,当初是他们要我过去,我才辞职的,我没有犯重大过失,而且工作量是别人的两倍,要么就调动我的岗位,但工资比原来低,要另签合约,这样就算我转正,合法吗?如果我不服从,他还可以以我不服从调动开除我吗?(7月1号转正,中午就不让我上班,让我休假好好想想,我还在试用期内吗?)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试用期之内要交社保吗,他没有给我交,如果我自动离职会给我补交,这合法吗?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怎么算?

2018-12-20 13:01: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员工自请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 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要求的,也应单依照法律程序辞退劳动者,并且将劳动者之前的工资结清。如果劳动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工资的,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对方拒不支付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1、企业要调动员工岗位,应征得员工的同意。
    2、企业以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其本身是由于企业的过错而不是员工的过错,你有权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