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烦请帮我判定一下我们的居间协议的问题:

我是卖方,在今年4月独家委托某中介卖房后(无协议,仅为口头和事实独家委托),有买家愿意买房。因当时我还未完全做决定,买家先行跟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为买家委托合同),并在居间合同上出售方确认的部分(含签约日期的约定)留白。同时买家留给中介壹万元意向金。第二天我决定收取,来中介处签约,但买家推说有事迟迟不到,并且电话中口头承诺只需要卖家收取定金,他可以随时来签约,并且口头承诺一周内执行(这也是上海地区二手房买卖的习惯执行时间)。因此我收取定金,签约意向,并仍在签约时间处留白,待三方能面谈时再约定。签后中介交给我一份居间协议。

未料买家自此不再正面回复中介任何关于“何时能签约”以及“买还是不买”的询问。连续拖了三周之后,中介认为不可任由买方如此不守诚信,在电话通知我之后,快递了一份函件给买家,说道若干天后的某月某日,请买家到场签订协议,否则视作买家违约。买家仍不回复,因此通知日期到期后中介通知我到场,我们双方就约定日期签字,并归还我押在中介的产证。

但在时隔三个月之后,买家突然上门提出想买我的房子,中介立即电话联系我(因为我们是事实独家委托,我只回应该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通知)。我的答复是,买家已经违约,之前居间协议约定的条款当然已经不适用了。如果另外买的话,当然要以行情为准。买家就此事发来函件通知中介和我,说我们双方违约,随意跳价,要求我们归还收取的定金,并赔付壹万元违约金,否则会就此事提起诉讼。

原本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胜诉,所以没有太关心。但后来我发现我拿到的居间协议居然有误,是买受方的。尽管目前我还不清楚另外两方是否已经知道这个失误,但从我的角度很担心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此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情况是买方违约吗?如能答复,不胜感激。

2018-12-20 17:03: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
      
    (一)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主要指法律规定部分岗位需要劳动者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但是劳动者提供虚假的资格证书,并且签订劳动合同。
      
    (二)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如单位虚假承诺优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本身存在疾病,不得从事某些行业,但并未如实告知的等。
      
    (三)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逼迫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
    (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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