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银行于1994年贷款给一企业8万元,期限1年,张某以房屋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2年,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1997年抵押人张某拿他项权证到房地局办理了注销手续。2011年,该银行起诉房地局:房地局注销他项权证时没有抵押权人的申请,程序违法。

???问题:按照行诉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受理。可是,这是不动产的抵押权,也是20年的诉讼时效吗?为什么?

??????????????????????????????????????????????????????谢谢

2018-12-20 21:40: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规定的是抵押合同诉讼时效行使期间,而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
      抵押权属于他物权,物权的保护没有时效的限制,抵押权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这时抵押权对债权人而言,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但自然债务并不因丧失人民法院公力保护而消灭或解除,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
      抵押权属于他物权,物权的保护没有时效的限制,抵押权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这时抵押权对债权人而言,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但自然债务并不因丧失人民法院公力保护而消灭或解除,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 不动产抵押的程序较为复杂,通常的情况是抵押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担保人。即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为了表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借款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担保抵押给金融机构。
    也有情况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请第三人为其作担保并将第三人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抵押给金融机构。  在整个抵押担保贷款中的主要法律要件是,;最后抵押双方持主合同(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抵押活动的全部法律手续。
      在抵押活动过程中,首先要审查借款人身份,资信及商业证明,其次审查抵押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法律状况,检查抵押物是否属于不能抵押的范畴之列,确定抵押物的合法性。
    如果抵押物确属抵押人合法拥有,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应当请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接着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确定抵押率。
    在决定要贷款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金融机构一般要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进行咨询调查,以免在签完了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办不下来抵押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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