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具体案情:

???我朋友A?对方主使B

???08年9月,B约A谈事情(其实B是有预谋的持械聚众斗殴),A前去时没想过会打架,接到B电话就和A的朋友3个人直接开车去了,下车就拿车钥匙。刚谈没几句,B突然转身,B身后2个人拿刀砍A,A躲避,随后路边车里又冒出20多个B方的人,拿着特制的1.5米的砍刀伤害A。

???打架过程中A没有打电话找他朋友来帮忙,也不是A打电话求助或者事前约好的,A没以为B会打他,去谈事情的时候没有一点防备...

??

???最后结果是我朋友轻伤,对方2个人轻伤。

???我朋友当时带2个人,他和其中一个被抓,不久那个人就放出来了。对方目前只抓2个人(不是主犯)。

???拘留时间37天之后,按故意伤害12月6号批捕了。但是他案件材料一直压在公安局,马上到3月6号了,材料至今没有送到检察院公诉科。

??请问,能按案件牵扯人多,或者案件复杂,超时间羁押吗?如果超时间我可以向哪儿反映。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1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按我朋友的案情,大约多久才能到法院审判呢?

可以从轻吗?

刑事辩护
2018-12-21 07:20: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检察院可以批捕的。对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检察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批准逮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与公安机关是一样的,最长37天。刑事拘留拘留的程序是: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后,可能会被实施逮捕的情形有以下几个:
    1、取保候审期满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规定,如违反规定,终止取保候审,予以逮捕。
    3、发生其他不利因素的:公安机关认为其中存在某些对案件不利因素的,可能会予以逮捕。
  •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计算。  
    (1)普通案件:侦查羁押期2个月;  
    (2)案情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3)四种特定案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4)特别严重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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