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两年时间,因个人原因本人于8月5日提出离职,最后工作日是9月4日,因本人个人原因需要8月30日提前结束工作,但单位说剩余的天数必须以工资的形式来做为代通知金的赔偿,在此期间本人的工作已找到适合人员代替。请问单位需要扣除本人的工资为代通知金是否合法?

2018-12-21 10:34: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税收筹划:因为月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则类似于全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比较特殊,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思路都是错的,我们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月工资分配的基本思路是在假设去年总收入按月平均发放的基础上,将月工资适用的最高税率的部分依次转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转移的限额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测算最低税负点。
  • 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如果超过计税起点,即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和费用之后,超过3500元的,应当提交纳税证明以证实真实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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